附表四:競賽規則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定點全國排名賽相關規定 2010
2010年
CIVL認可的第2類比賽相關規則
1-1所有的解釋,以英文版本為準。
主辨單位必須分發給各NAC和參賽人員在活動期間發出的規則,規章和資料。
應使用英語,並在主辦單位裁量下,可以法語/或主辦國的語言。
1-2
只有定義為國際體育活動的比賽,或開放全國錦標賽﹙Open
National Championships﹚(總則篇3.1.3 & 4)以及符合下列的要求,才可能同意為CIVL認可的第2類比賽。
1-3
為了不使國際參賽人員相較於主辦國的飛行員處於不利地位,
第2類競賽不得以計劃飛行日之間有一個以上休息日之系列方式運作。
1-4
第2類比賽的參賽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FAI體育(運動)執照。
1-5
必須提供所有名額中,最少25
%的名額,給主辦單位以外其他國家之飛行員。
主辦單位應鼓勵並應吸引至少有2個其他國家的飛行員參與為目標。
1-6
建議至少在活動開辦前一個月,應公佈第2類比賽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不同於第一類比賽法規(但確保符合4.1.1
)之處,應特別標明。
人員限制
1-7為使第二類比賽生效,最低參賽人員的數目必須於比賽的規定中敘明
不得少於8 人。最高參賽人員的數目不得超過150名飛行員。
航次
1-8最少航次的數目必須於活動的地方性法規中敘明,
不得少於2航次。最多航次的數目不得超過12航次。
安全簡報
1-9如果沒有另外﹙separate﹚任命第2類比賽的安全官,大會執行長必須在飛行開始前,向所有飛行員,提供一個安全簡報。
*大會執行長負責確定安全或不安全的飛行條件,而安全委員會作為安全方面考量的制衡。
*飛行員安全的最終責任,有賴飛行員本人的決定,並不能由大會執行長或安全委員會的行動或決定提供保證。
計分規定
1-10
一個不飛的飛行員,是以DNF表示在評分表上,並給予最差的評分1000。
一個在航次中失去資格的飛行員,是以DSQ表示,並給予最差的評分1000。
一個因疾病或意外退出比賽的飛行員在後續沒有飛行的航次均以1000計分。
一個失去資格的飛行員,應不再被視為是一個參賽人員。
1-11如果參賽人員降落(著陸)在測量區域(計分區)外面,將得到最差分數1000。
1-12參賽人員將依據著陸點(即接觸地面的第一點)與中心圓盤邊緣之間的公分距離評分。如果降落(著陸)點是在正中心圓盤,評分應為零(0)公分。
鞋具:參賽人員所用鞋具的腳根與腳尖不得進行可能損壞自動測量裝置的修改。
著陸的定義
1-13
飛行員及其裝備,或其傘翼之任何部分首先觸及地面的時間點。
(不包括加速桿,鐙具或拖具的聯結)
*必須使用腳進行降落(著陸)。如果(著陸)時跌倒,將得到最差分數1000。
跌倒
1-14跌倒意謂,如果双脚身體任何部位或裝備(在傘翼觸地之前,先觸及地面)。
套袋觸地
1-15建議第二類比賽主辦單位採用新的評分標準,
* 双脚以外不得第三點觸地。
1-16如果參賽人員雙腳同時降落(著陸),或者以腳接觸的第一點無法被定義,則取其足跡的最遠一點進行測量。
1-17得分達到最低的15公分以內,則由自動測量裝置(AMD)進行測量。
如果AMD出現故障,或未重新設定,或地面接觸的第一點已在地面上,裁判可以人工測量飛行員的成績。
團隊計分
1-18如果任何一個國家參賽人員數目少於地方性法規所載明之團隊規模,則團隊每一回中沒有參賽人員之每一個得分給予最差分數1000。(例如:一隊的規模為5人,如果只有3個參賽人員,則那一航次的團隊評分將是參賽人員所取得的三個分數加上兩個1000分數的總和)。
1-19在正常比賽結束時,如發生最先3個團隊平手的情形,情況許可之下,則三個團隊之所有成員,將再飛一次,如果任何團隊仍然平手,仍將依據要求繼續下去,直到僵局打破。
* 如果裁判長﹙Chief Judge﹚認為時間不足,則由每隊提名的一個成員之間進行分開競飛
﹙fly off﹚。
Team Scores團隊成績
團隊最差的評分不得忽略不計。
國家隊每一航次的成績,應是國家隊中最佳的Y個飛行員所取得分數的總計,其中Y已敘明於地方性法規。
Y是原則上(X+2)/2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
最大的團隊規模為地方性法規所載明之X+2。
個人計分
1-20個人分數以成立航次之分數總合計算,以最少之公分者為优勝
如發生最先的3個個人平手的情形,3個人將再飛一次,直到分出勝負。
當5個或更多有效航次完成時,最差的一航次成績忽略不計。
每一個正式登記參賽人員在比賽期間應至少飛行過一次,以保持為一個有效的得分參賽人員。
1-21記分員將盡快在一航次比賽結束後,張貼該航次的分數(明確標示張貼的日期和時間)於主要佈告板,並貼上「暫時﹙PROVISIONAL﹚」標籤。
任何就評分的抗議,必須在地方性法規所載,從張貼成績的時間起算之時限內申請錄案。時限截止,此一航次的評分將被公佈為「正式﹙OFFICIAL﹚」。
定點目標
1-22目標的位置,將由大會執行長決定(也可能經由CIVL觀察員建議大會執行長)。
* 目標位置必須允許從任何方向進航降落(著陸)。
* 各航次間的目標可能會變動﹙relocated﹚,但進行中的航次不得為之。
*
目標應位在可以很容易到達之處,也就是飛行員在建議的最低高度( 150公尺)及最高比賽風速下都能飛得到的地點。
*
如果風向風速改變,由大會執行長裁量,拖曳釋放起飛點可在任何時間遷移予以彌補。
* 起飛場至降落場之滑降比率為5比1以內。
測量區域(計分範圍)
1-23測量區域必須是一個可供參賽人員分數被測量的平坦區域。由一個清楚標示的圓圈,連同自動測量裝置在中心。
環繞正中心的圓圈必須設定為0.5公尺
2.5公尺、5公尺,及10公尺半徑。
1-24測量區域的最小半徑必須有5公尺。
1-25裁判長或活動裁判(Chief
Judge or Event Judge)決定測量區域的周邊地區列為僅限競賽主事官員﹙Duty
Competition Officials﹚出入(這將是一個距離目標區最少10公尺半徑的區域)。測量區域的邊緣地區應標示出來。
風筒和風向指標
1-26顯著的風筒和風向指標將設在目標區的附近,且至少高於地面5公尺以上。
該風筒的長度至少須2.5公尺,且設計可在7公尺/秒的風中橫飛。它應可自由飛行,而不被支撐繩﹙guylines﹚阻礙。對比於著陸區,它應是顏色明亮的色彩,如信號橙色,夜光橙,粉紅色或綠色,且深色在錐尖、淺色最接近竿子。
風速測量
1-27目標區五十公尺之內的風,會以定位在地面水平以上5公尺和7公尺之間的測量感應器予以記錄。自動測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裁判﹙judges﹚可回復使用設置於地面水平最少2公尺以上的機械儀器,以完成比賽。
試飛
1-28試飛員在於協助大會執行長決定何時開始起飛,並提供參賽人員有關飛行狀況的資料。
試飛必須在每一個競賽日開始時,以及較長的暫停﹙stand
down﹚期間之後。該期間,將在地方性法規中定義。
1-29試飛員必須依大會執行長指示隨意的隨時隨地飛行,且他們必須嘗試降落(著陸)在目標區,因為他們的表現將提供競賽飛行員有關天氣狀況的資料。
1-30
試飛員不能是一個隊的成員。他們必須是組織的一部分,並得到類似於其他大會工作人員的福利。
試飛員必須是具有等同於參賽人員技能的飛行員,並應給予這一地位。
其他飛行員
1-31自由飛行人員及與團隊有關之人員,於競賽當天不允許從競賽起飛區飛行。且不可進行目標定點﹙target
approach﹚。
飛行安全
1-32一個在空中涉及碰撞的參賽人員,如果他的滑翔翼(飛行傘)的結構完整性(structural
integrity)存疑,絕不能繼續飛行。
1-33參賽人員應在任何時候都遵守航空的國際規則。
山脊爬升(Ridge soaring)、轉彎和降落(著陸)的模式應被遵守,且任何時候都應保持適當的注意。
一個滑翔翼(飛行傘)加入另一個滑翔翼(飛行傘)進入一個熱氣流(thermal),不論其相隔的高度(height
separation),應以第一個滑翔翼(飛行傘)所建立的方向,進行同一方向的盤旋(circle)。請參閱2.24.3。
1-34如果條件不適合或變得不安全。大會執行長可暫停起飛。
當起飛重新開放,通常將從中斷之時點繼續被停止的航次。
一個較長的暫停(standdown)﹙如地方性法規所載﹚期間之後,首先由試飛員﹙pre-flier﹚試飛。
1-35雲中飛行是禁止的,且不得攜帶迴轉儀裝置(gyroscopic
instruments)或允許無地面視覺參照物飛行(permitting flight without
visual reference to the ground)之其他設備。主辦單位可根據這項禁令,納入特別類型或名稱的裝置。
*經證實的雲中飛行案件,將遭到處罰;
初次犯規將是1000分處罰,再次犯規,將被排除參加剩餘的比賽。
1-36比賽可攜帶拋棄式之細砂或水袋。飛行員在任何時間應避免以可能會影響其他參賽滑翔翼(飛行傘)和其他第三者之方式,丟棄壓艙物。
*
目標上空(AGL)進行低空超越是不被容許的,並可能導致1000分處罰;它可能被視為是危險的飛行行為(2.19.1)。
1-37*未經大會執行長准許,於比賽當天,參賽人員不得從比賽場地起飛,亦不得接近降落(著陸)點。但可能允許試飛﹙test
flying﹚,但飛行員絕不能企圖靠近目標區。
*當比賽已暫停﹙stood down﹚時,大會執行長還可能允許參賽飛行員飛至降落(著陸)場,但飛行員絕不能企圖靠近目標區。
*參賽飛行員不能以試飛員之身份進行飛行。
通訊設備
1-38每一隊之參賽人員及領隊各允許有一個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發射機之允許,是基於安全的理由,及領隊和他的飛行員之間的溝通。
無線電通訊設備不得作為提供有利的比賽資訊,如目標區的狀況或指導飛行員等目的之使用。無線電或其他通訊設備,除地方性法規例外允許,不得在競賽飛行期間使用;
已被視為放棄之競賽飛行等緊急情況除外。准許的安全頻率,應於地方性法規敘明。
以上所述不適用於無法進行語音傳輸的緊急方位發射機(ELTs)。
起飛間隔
1-39飛行員將依不同時段起飛,以確保根據當時條件,在最後的進航和降落(著陸)之間有足夠的間隔。起飛的間隔為飛行員交錯之間最少1.5分鐘。
*飛行員飛行必須依高度予以間隔,以確保安全和清晰的降落(著陸)在目標。
起飛順序
1-40飛行員採取預定的順序起飛。每一個國家的團隊成員將按照參賽申請表編配1
、 2 、 3
等等的編號。開始競賽時,團隊將隨機抽籤,以確定飛行順序。
* 每個飛行員,將分配一個飛行員號碼,表明他的飛行順序位置,例如:每隊所有編號
1 者,第一個飛,其次為編號2 、 3
等等。
1-41當大會執行長呼叫最後一航次(可能是第12航次或更早的一航次,如果大會執行長事先宣布這將是最後一航次的比賽),飛行員應反轉﹙reverse﹚目前的比賽順序起飛。起飛順序制度將在地方性法規明訂。
1-42主辦單位的新提議(其他方式的起飛順序)。
一個新的起飛制度提議可能被採用,只要該制度已成功的使用在至少一個類似全國錦標賽大小且曾經提出競標申辦(bid)的比賽。提議被接受之前,主辦單位須提出他的建議細節。
飛行路線
1-43飛行員應遵循簡報中所提出的任何飛行路線規定,不得無謂的拖延他們的進航。但參賽人員需要保持良好的飛行員間隔(見2.24.3
),同時不會危及他們保持足夠高度、作出接近目標的考慮,及抵達降落(著陸)區的機會。
起飛失敗
1-44面對一個失敗的起飛、因考慮起飛後的安全問題、而導致原點降落(著陸),或遠離目標區,飛行員將得以重飛﹙re-launch﹚該航次。
無法起飛
1-45
如果飛行員無法在風及氣候條件合乎規定底限之內,安全起飛。經起飛主管或大會執行長的裁量,飛行員可能被判暫停或永久退出比賽。
1-46主辦單位基於安全理由,要求空中的飛行員飛離目標所發出的信號是,一人或多人在測量區域﹙Measuring
Field﹚清楚的搖動紅色信號旗。
1-47目標上空(AGL)進行低空超越是不被容許的,並可能導致最高分處罰;它可能被視為是危險的飛行行為(2.19.1)。
1-48當起飛主管呼叫參賽人員前進,而參賽人員未做好在既定飛行順序的飛行準備時,或沒有起飛主管的同意即起飛者,他們那一航次的評分,將被處以最高1000分處罰。
1-49重飛﹙re-launch﹚:重飛可因下列理由被授予
*參賽人員只可在飛行產生爭議之後,在目標區的活動裁判﹙Event
Judge﹚發出該參賽人員評分信號之前,向他提出申請,要求重飛。
*參賽人員在與任何其他人溝通(除首席和活動裁判Chief
and Event Judges之外)之前,必須向記錄裁判﹙recording judge﹚登記他的重飛要求。
*當被給予重飛之時,參賽人員所獲該次有爭議飛行的評分,將被取消。
*在大會執行長裁量之下,應在那一航次期間的結尾或下一航次期間開始。
如果重飛未被同意,且飛行員拒絕簽署評分,這將被視為是一宗投訴,且投訴發生的時間,會予以記錄並通知飛行員。
*面對一個失敗的起飛、因考慮起飛後的安全問題、而導致原點降落(著陸),或遠離目標區,飛行員將得以重飛﹙re-launch﹚該航次。
*在參賽人員觸及降落(著陸)點的30秒之前,風速超過規定的底限。參賽人員將會被自動給予重飛。
參賽人員可選擇接受得到的評分或接受重飛。參賽人員必須立即作出決定。
*參賽人員最後進航,目標模糊不清,且飛行員不試圖在目標區降落。
當參賽人員降落時,可指出(用手點出或喊叫)障礙物(包括人為煙霧)。
*裁判因任何理由未能就一個確切的評分達成共識時。
*參賽人員基於安全理由,改變他的飛行計劃,以規避在空中的另一參賽人員,並且不會嘗試降落在目標區。
*如果有任何重大的外部誘因,明顯的影響參賽人員的進入目標。
*裁判的裁量權:這是基於一個技術問題或異常情況(非飛行員個人技術問題)。這可能是設備故障(如操縱繩斷裂或飛行中的一個大夾(折)翼big
tuck),並非因飛行員的飛行前檢查不足,(或嚴重下沉造成飛行員無法到達目標區或到達時沒有足夠的高度),裁判作出合理的裁量。重飛可能被授予,
*參賽人員在最後30秒的飛行期間,在目標區所測量的最高允許風速,將在地方性法規敘明,原則上最大風速是每秒7.0公尺,如果超過上限,將自動給予飛行員重飛。
*如果風速超過所明列的目標區上限,且於連續的競賽飛行期間持續不斷,大會執行長應考慮暫停比賽,直到風已充分緩和。
無法測量的上昇風﹙upper winds﹚,除了因飛行安全事項,均不列入考量。
*參賽人員在最後進航期間,有權享有無阻礙的能見度。
飛行員降落(著陸)於目標區之外,必須盡快向裁判團﹙Judging
Team﹚報告。
否則可能無法提出任何重飛的要求。
1-50(飛行傘)任何重大損壞,應立即報告主辦單位,然後進行維修。任何替換的零件必須完全符合原來的規格。
*如果因損壞、遺失或被竊等飛行員無法控制的因素,經大會執行長允許暫時或永久的更換滑翔翼(飛行傘),只能以相同品牌和型號,或有類似性能的滑翔翼(飛行傘)替換。
*大會執行長在同意選手更換滑翔翼(飛行傘)同時,須及時告知所有裁判。
國內比賽一般規定
2-1参加資格限制
A、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會員
B、持各級飛行証者
C、如果淮許非會員参賽,成績將不列入排名
D、參賽人員須持有FAI之有效運動執照(當比賽定義為FAI之2類賽以上)
2-2
使用傘具:必須適合本身飛行等級之裝備(安全規定)
A、持初級証者必須使用DHV
1-2以內傘具
B、持中級証者必須使用DHV
2以內傘具
C、持高級証以上者不限
2-3
必要装備:安全帽。緊急傘。防止脫落之套帶。對講机。
2-4 保険:大會必須替選手辧理意外保險
2-5 *飛行員安全的最終責任,有賴飛行員本人的決定,並不能由大會執行長或安全委員會的行動或決定提供保證。
2-6大会工作人員(依據FAI專章7-C為原則)
2-6-
大會組織競技部份相關人員
a・大会執行長
b・裁判長
c・起飛場與降落場裁判
d・測量人員
e・記分人員
F、其他エ作人員
2-7-相関設施
2-7-1 起飛場
a・有足夠張傘起飛之場地
b・有預備整理裝備之場所
c・必須設立風筒
d・有風速計設置。
D.
最低高度超過150公尺
2-7-2 降落場
a・最小要有50m直徑以上之圓面積。
b・週邊無危險坑洞。鋸斷之樹木及其他障礙物
c・最低1支以上風筒設置於距定點50公尺以內上風處
d・場地使用許可的取得、並向上級單位報備
e・緊急医療設備之把握、連絡体制之整合完備。
競賽規則(地方性規則)
3-1 如果比賽定義為選拔賽時選手只計個人成績、無團體成績。
3-2
選手代表會議:主辦單位和選手之間的溝通,除了每日的簡報之外,通常透過選手代表會議。這些會議應由大會執行長召開。
3-3
選手代表:由選手中互相推選3人、為選手代表
3-4
陪審團(仲裁委員會)由大會執行長、裁判長、選手代表其中1人組成。
3-5
比賽期間每人比賽航次每天最高3次全程最高12航次
3-6當第1個航次報到選手全部飛完,下一航次已開始飛行時,遲到的選手只能從該航次開始比賽,不得補飛巳完成之航次。
比賽之成立及其他規定(地方性規則)
4-1:開窗時間內報到選手超過(包含)5分之1完成起飛且有選手得分該航次即成立。若無特別規範.當日原則上只採用有效之航次作結算.航次不足者.隔日不予補飛.
4-2:計分範圍以半徑10公尺圈內起計算,圈外降落一律1000公分計分,
雙足以外身体其他部份觸地不予計分(包括加速系統)
4-3:選手認為裁判登記成績無誤須於記錄表簽名為証,未簽名者將不得對登記分數提出異議。
4-4:
如因天氣狀況不良無法完成規定航次比賽時以成立之航次計分
4-5:
計分測量半徑為10公尺,圓心得分為0分,為優勝,最差分數為1000公分。
4-6:分數名次相同時由裁判組決定加賽或抽簽決定先後順序,後面名次依次類推
4-7:大會可指定選手飛行路線(如有安全或時間上考量時)
4-8:如因天氣或其他狀況影響比賽無法正常進行時,
由大會會同裁判組全權決定替代方式或更改比賽日期。
4-9:
抗議依規定處置(成績公佈後1小時內以書面提出、預繳1000元。由陪審團作裁決後由裁判長宣佈結果、之後不得再有異議)
4-10.關窗時間在賽前由裁判公佈.但得視比賽狀態及天候隨時調整之
*(比賽進行中因天候狀况变化有安全顧慮時、裁判長得宣佈暫時関窗、再依暫時關窗期間之長短延遲最後關窗之時間).
*開窗期間設定以全部份選手可以完成當日有效航次為原則.(但因選手個人判斷不正確或其他非安全原因而不飛時不在此限)
4-11 比賽中止
a•開窗期間因風速增強超過每秒7米以上
b•天氣突變有安全顧慮時(由起飛場裁判認定)
c•外力或天氣影響,視線不良時(如大霧)
D.其他足以影響比賽進行之因素
起飛順序(地方性規則)
5-1・ 開窗期間內由選手自行排隊決定,依序起飛。
5-2• 輪到而不起飛者需從新排隊(如有規定起飛順序時)
5-3•
原則上、下一個航次飛行需等上一個航次結束、(但裁判可視起飛場狀况在航次未結束前開放下一航次選手起飛,但僅限下一個航次)
危險進航禁止(地方性規則)
5-4、選手於接近定點目標範圍距離10公尺內禁止再作超過(90)度的轉向、
違反者該航次1000計分
5-5、順風著陸該航次1000計分
排名
a、協會承認之全國性比賽,初中級組個人成績將列入(定點全國)年度排名。
b、高級組選手比賽成績將做為參加FAI國際定點比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拔依據。
c、依全國排名辦法實施。
*本辦法由競賽及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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